(二)推广村民委员会经验
村民委员会的出现是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宜山、罗城县群众自发成立村民委员会,宜山、罗城县委从1981年下半年开始到1983年,及时抓住典型,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积极推广,不断完善。1981年中共河池地委发出通知指出:“村委会建立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希望各地组织干部社员学习讨论,并根据各地情况从实际出发,参照执行”。从此,宜山、罗城县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就沿着正确轨道发展起来。截止1983年5月宜山县已建立起村民委员会847个,罗城县建立起507个。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村民委员会载入了第111条。按宪法规定,中共广西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4年6月25日发出了“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要求:“在建立乡政府的同时,以原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1987年中共自治区委、政府又决定,把原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的村民委员会改为村公所,作为乡镇的派出机构,把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到1992年底,全自治区已有村公所14 947个,村委会78 9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