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产品购销政策的演变
1958—1978年的21年间,由于农业生产徘徊不前,农产品供应不足,国家为了掌握农副产品货源,先后实行了统购、派购、议购政策,以及奖售、换购、加价收购等具体政策措施。
1. 统购、派购、议购。1958年以后四川省对农副产品收购实际上分为三类:
❶统购。所谓统购,就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按照规定的农产品品种、任务,以较低的价格,向农民强制性统一收购,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四川省实行统购的品种,从1953年开始, 一直是粮、棉、油三种;
❷派购。就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按照一定的任务,与农民签订合同,规定农民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向国家交售的数量和品种。在不同时期,派购的范围有所不同。到1978年,全省实行派购的品种包括生猪、麻类、柑桔、中药材等80个;
❸农产品自由购销。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也经营一部分,一般随行就市,有的品种国家收购部门可与生产者协商价格议购。
2. 奖售和换购。所谓奖售,即国家在收购某些农副产品时,为鼓励农民交售,在定量供应外按照国家牌价再供应一定比例的粮食或其它紧俏商品,以示奖励。在“一五”时期,为了收购一些紧俏农产品,四川省就采取过这一办法,但奖售作为国家收购农副产品的一项具体政策,是从1961年开始的。在不同时期,奖售的范围和标准又有所不同。到1978年,全省实行奖售的品种有82个,包括棉花、生猪、麻类、柑桔、中药材等。至于换购,则是指国家用同等价格或接近同等价格的紧俏工业品,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交换其按政策留下自用或完成统、派购任务以后多余的农产品。1962年,全省正式将换购作为一项政策,对粮食、棉花、麻类等实行换购。以后一些年,换购范围和标准有所不同,也不是每年都换购。
3. 加价收购。对农副产品的超购加价奖励,是1959年首先从生猪、粮、油开始的,如规定收购毛重75—100公斤、100公斤以上的生猪,在收购价基础上分别加价3%和5%。以后,超购加价范围有所扩大,对完成派购与合同收购任务后的一些二、三类农产品,也实行了超产部分加价收购。1963年后,曾一度取消超购加价政策,但到1965年后,粮、油又恢复了加价收购,加价幅度粮食为30%—50%,油料为30%,以后又统一为30%,并一直实行到1978年。
1958—1978年,在农产品供应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国家采取统派购政策,掌握必要的农产品,对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统派购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高度垄断的流通制度,它使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到了极大限制,抑制了农民的商品生产积极性,越来越不利于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