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政策
新疆农业使用化肥始于50年代初。由供销合作社协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通过示范向农民宣传,采取无偿提供、短期赊销等优惠供应办法,进行推广。
1958年化肥供应采取现金交易的办法。1959年生产建设兵团所需化肥由地方供应改为中央直线调拨,供销社主要供应人民公社、地方国营农场和公安劳改农场。1962年为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化肥只供应集体,不供应个人,并实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化肥的政策。1974年棉花奖售化肥按播种计划每亩预拨20公斤,秋后按实际交售量和奖售标准向生产队进行兑现。1976年生产建设兵团建制撤销,化肥业务交地方管理,自治区供销社农资公司担负地方县、场与兵团10个农业师、3个农场管理局所属150个团场的化肥供应。1979年棉花奖售化肥不再按计划面积预拨,而是按上年实际交售量提前给社队预拨两次,年终结算兑现,以鼓励植棉社、队。棉、麻、茧等按收购数量和实际标准发放奖售票证,农资部门保证奖售化肥的兑现供应。
1979年以后,化肥供应从只向社、队集体供应逐步转向一家一户的农户供应。1981年对化肥供应办法作了调整:对包产到户或者包产到组的社员所需化肥实行从上到下按计划分配,基层社按分配计划组织进货,供应办法可以由生产队转售给社员,也可以由基层社直接售给社员,钱货两清,不予赊销;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化肥,实行统一零售价,销售给社员个人的化肥零售价与集体同价,在数量和品种上也同集体一样。1984年,全面推行“计划到村,指标到户,张榜公布,凭卡供应,群众监督”的“二十字”供应办法。化肥分配按政策、按指标切实落实到生产队;奖售化肥同交售数结合,并以县为单位统一印制票据,统一管理,分片凭票供应;其它用肥按播种面积和收购任务进行分配。1987年,本着减少环节,减少费用,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原则,积极改进商品调拨供应办法。在批发环节上根据南北疆农事季节,实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高效(含量)远供,低效近销,照顾重点(扶贫),优先救灾,均衡调拨,不误农事”的办法;在基层供应上,继续推行“二十字”供应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发布了《禁止化肥上市、倒卖活动的通知》,保证了农资系统的经营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务院和商业部制定的粮肥挂钩新政策,粮肥挂钩的具体实施办法大体分为4种:一是自治区下调一批,兑现一批;二是一边交粮,一边兑现;三是先动用一般用肥指标,按粮食预购合同一次性兑现挂钩化肥;四是金额补差。
1989年,国务院作出“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自治区供销社和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市场管理通知》,供销社制定了农资商品供应的“八条纪律”,做到“四公开”(供应数量、品种、时间、价格)、“二监督”(各级党政和农民)。农资专营政策一直持续到1992年。这个期间化肥专营的配套政策日趋完善,对化肥的主要品种继续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统一市场的原则。1992年下半年开始,化肥供应出现多渠道经营,市场混乱,价格上涨,农资系统的化肥销量明显下降。1994年中央提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强调供需总量平衡,加强对化肥价格的宏观调控,明确由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部门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主渠道经营。自治区根据中央精神,及时调整政策,保证了化肥供应及价格基本稳定。
(一)供应政策
国家和自治区对农用柴油均实行优先保证、及时供应、价格优惠,并制定了一系列分配供应办法及优惠政策。
1.分配供应和管理体制。1983年以前农用柴油一直由石油供应系统分配供应和管理。1984年1月19日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对农用柴油分配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农用柴油实行计划指标下达,由农机部门负责分配管理。经过几年努力,不断完善分配管理办法,形成了区、地(州)、县(市)、乡(镇)分级管理,“机、田、油”挂钩,逐步建立“三严格、两公开、三上墙、两监督”制度,即严格执行分配原则、分配规定、分配手续;公开分配结果和供应结果;机具用油情况、分配指标、管理人员职责上墙;接受上级检查监督、群众监督等科学的管理制度。农用柴油分配管理工作同农机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不仅缓解了平价农用柴油供求紧张的矛盾,而且保证了有限的平价农用柴油用于农牧业生产的重点。
2.价格及补贴政策。1982年前乌鲁木齐市标准0号柴油价格(批零同价、下同)每吨420元,农用柴油每吨补贴145元,销售给农民的0号农用柴油每吨275元。198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取消农用柴油价格补贴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从1982年11月起取消农用柴油每吨补贴145元,乌鲁木齐市0号农用柴油销售价格每吨420元,上涨52.7%。全区0号柴油最高销售限价每吨461元,农用柴油实行支农优待运价,即每吨运价较标准运价优惠11元,最高销售限价为每吨450元。1984年3月20日计划内平价0号农用柴油最高限价由每吨450元调整到561元,与市场平价柴油并轨,每吨提价111元,涨价幅度24.7%,乌鲁木齐市0号农用柴油价格531元。1991年3月10日平价柴油调价,市场0号柴油每吨上调165元,最高销售限价调高到726元,乌鲁木齐市场0号柴油价格每吨696元,平价农用柴油仍执行最高限价每吨561元。1992年平价农用柴油销售价因运价提价提高25元,至此平价农用柴油最高限价执行每吨586元,提价幅度4.5%,乌鲁木齐农用柴油价格556元。1991年驻疆各炼油厂支援工农业生产、交售贡献、缺口油,其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分别为每吨1 080元、1 318元,乌鲁木齐市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吨993元、1118元。
1994年5月1日,国家对石油成品油流通体制进行改革,相应调整了柴油价格,0号柴油最高限价调至批发价每吨2 194元,零售价2 280元,乌鲁木齐市0号柴油调至批发价每吨2 031元,零售价2 110元。当年7月1日,国家又取消农用柴油计划,供应价格并轨。1994年9月25日,为解决自治区原油生产及成品油销售问题,临时决定降低柴油市场销售价格,0号柴油最高限价调至批发价每吨1 919元,零售价2 005元,乌鲁木齐市0号柴油批发价1 756元,零售价1 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