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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隐私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隐私权yǐnsīquán

〈名〉 法律上指公民享有的保持其私生活的秘密和个人信息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

隐私权yǐnsīquán

〈名〉保持个人隐私的权利。
 ◇ 去年一些民权组织曾指责这种服务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人民日报.1995.2.20)
 ◇ 一位资深律师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如果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将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对隐私权的随意践踏、私人侦探行业的兴起等等。(人民日报.2000.12.20)

隐私权yǐnsīquán

〈名〉保持个人隐私的权利。

隐私权

隐私权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指公民对个人私生活保密的权利。与新闻工作有较大的关系。大多数国家的新闻法和新闻自律,都要求新闻工作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新闻报道不能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不能扰乱个人生活的安宁,引起个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不经本人允许,新闻报道不能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的形象、姓名、财产、经历、身体状况、私人日记、信件、家族关系等。1974年,美国最早将隐私权独立立法。我国新闻学界从1984年起研究这个课题。为了防止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
❶区分社会活动家(如政府和政党的领导人,演员、作家等)和非社会活动家,后者的隐私权范围比前者大得多。
❷区分公开记录和非公开记录,后者内容不能公开,例如离婚案件的记录。
❸区分公开场合与非公开场合,后者不经当事人允许一般不能报道。在隐私权的范围问题上,西方学者看法不一。因为它既可以保护公民不受非法行为的侵犯,也可能成为掩盖个人违法行为的借口。我国法律中有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具体条款,但没有使用“隐私权”这个概念。“隐私权”的观念在19世纪上半叶就已产生,并出现在一些有关的法律条文中。1890年,美国两位年轻的律师路·卜兰第斯和萨·瓦伦发表了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此后这个概念逐渐流行起来。

☚ 新闻调控机制   隐匿权 ☛
隐私权

隐私权yǐnsīquán

公民享有的个人生活、私事保密的权利。
 ❍ 要保护~|个人~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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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

公民对涉及家庭生活私人领域的事实有不公开的权利,以及要求他人不得利用任何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权利。国家权力不能干涉,也禁止用现代技术侦听私人生活的内容。它既是人格权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住所不可侵犯权的自然延伸。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60年代将这种权利称为“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但在一些部门法中却早已有了保护性条款。如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防止个人隐私的扩散起着良好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隐私权

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隐私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个人生活自由权。公民对个人生活享有不受他人干扰、破坏的权利;(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3)个人通讯秘密。公民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及谈话内容保持秘密,禁止他人非法拆毁信件、窃听电话。根据中国法律,侵犯公民隐私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凡是非法干涉、破坏他人生活自由的;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有关他人隐私,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凡使用非法手段,收集他人个人生活情报资料的,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隐私权

又称“私生活秘密权”。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被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在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司法实践都提出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和《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保护人格尊严的一般规定,应适用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个人生活自由权。公民对个人生活享有不受他人干扰、破坏的权利;(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 (3) 个人通讯秘密。公民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及谈话内容保持秘密,禁止他人非法拆毁信件、窃听电话等违法侵害。根据中国法律,侵犯公民隐私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凡是非法干涉、破坏他人生活自由的;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有关他人隐私,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 凡使用非法手段,收集他人个人生活情报资料的,都是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隐私权

隐私权

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属精神性人格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的事实和信息进行支配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称为秘密权。其客体是个人隐私。隐私是指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也不便被他人知道、干涉或侵入的信息、私事或领域。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三个方面。个人信息即个人的资讯,包括身高、体重、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婚恋情况、财产状况等。私人活动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婚外情等。私人领域指私人的空间,即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私密部位、个人居所、个人的包袋行李、日记、私人的通信等。这些个人的信息、活动、领域,依正常的道德水准和心理,当事人都不愿意、也不便为他人所知悉、侵扰、干涉和侵入,若暴露于公众面前,只会给个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是不安、惭愧、羞耻等精神痛苦。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给予保护,是保证公民生活的安宁与平和,也是社会安定与和谐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 (1) 隐瞒隐私的权利。自然人对自己的隐私有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这也是维护自己人格利益的需要。(2) 支配隐私的权利。自然人对自己的隐私有利用、支配的权利。自然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自己的个人资讯,满足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需要,如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自己或许可他人创作作品,利用自己的身体充当模特,允许他人绘画、摄影等。只要这些利用,不违反法律,不破坏善良风俗,都是权利人的权利。(3) 保护隐私的权利。自然人对自己的隐私在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非法调查、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干涉、监视个人活动的行为,侵入、干扰私人领域的行为,擅自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的行为,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我国,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权利人有权采取私力救济,也有权请求司法保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致权利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人死亡之后,他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赔偿精神损害。

☚ 荣誉权   秘密权 ☛

隐私权

又称“私生活秘密权”。英、美等国法律保障的个人对其生活的宁静、就其私人生活中不愿公开的事项不为他人了解等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权

隐私权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指公民对个人私生活保密的权利。与新闻工作有较大的关系。大多数国家的新闻法和新闻自律,都要求新闻工作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新闻报道不能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不能扰乱个人生活的安宁,引起个人精神上的痛若和不安。不经本人允许,新闻报道不能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的形象、姓名、财产、经历、身体状况、私人日记、信件、家族关系等。1974年,美国最早将隐私权独立立法。我国新闻学界从1984年起研究这个课题。为了防止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区分社会活动家(如政府和政党的领导人,演员、作家等)和非社会活动家,后者的隐私权范围比前者大得多。(二)区分公开记录和非公开记录,后者内容不能公开,例如离婚案件的记录。(三)区分公开场合与非公开场合,后者不经当事人允许一般不能报道。在隐私权的范围问题上,西方学者看法不一。因为它既可以保护公民不受非法行为的侵犯,也可能成为掩盖个人违法行为的借口。我国法律中有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具体条款,但没有使用“隐私权”这个概念。“隐私权”的观念在19世纪上半叶就已产生,并出现在一些有关的法律条文中。1890年,美国两位年轻的律师路·卜兰第斯和萨·瓦伦发表了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此后这个概念逐渐流行起来。

☚ 康荫   隐匿权 ☛
隐私权

隐私权

又称私生活秘密权。公民、法人的自身生活、经营秘密和生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 议定书   隐私权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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