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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税务行政法规。1941年10月1日公布。规定税务机关各局所长及各科室队长和各级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时,须在上级派定之监交人员的监督下,以书面办理移交手续。本规则具体规定了移交的事项和移交的期限。移交完毕后,由监交人与新旧任人员会同呈报直属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移交手续始告完毕。凡未按此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不清者,不得擅离职守或就任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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