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票据行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票据行为

❶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前者如发票、背书、承兑等,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赋予一定效力。后者如划线、涂销等,它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是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
❷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仅指发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等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发票是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或称基本的票据行为。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是附属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一些是各种票据所共有的。如发票、背书,有些则为某种票据特有,如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的特有行为。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的签名为有效条件,且必须票据行为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每个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例如票据上虽有无行为能力人的签名,但并不因此影响其他签名者的效力。

票据行为Bills Practice

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分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是创造票据的行为,所以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均属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行为是汇票、本票所共有的,而承兑人参加承兑行为是汇票所特有的,支票则仅有出票、背书两种行为。

票据行为

在票据运动过程中所做作的,以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签名作为必要条件,并对其在票据上的文意负责。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各行为构成整体但又各自是独立的行为,亦即各环节的行为要独立承担对票据的责任。票据运动从出票到提示付款、追索等,但这些属于票据权利,而不属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基础是认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例如,某人开立汇票并签名,就构成了出票行为,按照票据规定,出票人在汇票未承兑前是票据的主债人,如果付款人拒付,持票人要向出票人追索票款,这样就体现了行为人的责任。票据行为又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其他行为发生的前提故为基本票据行为,其他均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bills practice

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分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是创造票据的行为,所以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均属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行为是汇票、本票所共有的,而承兑人参加承兑行为是汇票所特有的,支票则仅有出票、背书两种行为。

☚ 设权证券   票据行为独立性 ☛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以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有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这五种票据行为,又有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之分。发票是创造票据的基本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均根据发票的发行,所以发票是基本的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至于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带债务责任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参加承兑,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法律行为。这些行为均称作附属的票据行为,也称为从票据行为。发票、背书、保证等行为,是汇票、本票共有的;而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支票只有发票、背书两种行为。
各种票据行为,都以行为的签名为要件。但在签名之外,还有必要记载各种文字,其文字的性质,是依各种票据行为定的,如发票及正式背书;也有只需签名就完成的,如空白背书及略式承兑。凡在票据上签名的,均应以票上所载文义负责。如二人以上共同签名时,应负连带责任。票上签名的目的,在于识别行为人的个性,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借以辨认真伪,而防伪造。所以,签名须是行为人自签,签名可用盖章代替,并非因为盖章也能认识行为人的个性,而是因我国有以盖章代签名的习惯。而且盖章可由使用人代盖,也为一般通说所认可。至于名章被人盗盖时,则可适用伪造签名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特点:
❶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票据法为促进票据的发生与流通,对各种票据行为都规定须记载一定事项,且就票据上记载的处所,也有规定,欠缺票据法所规定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项票据即属无效。且票据的要式行为,不但票据法规定应具备要式,即使在票据上记载票据法所未规定的事项,也不产生票据的效力。总之,各种票据行为,都有其法定的形式与效力,不容许行为人任意加以选择变更。
❷票据行为的抽象性。票据行为是为达到原因关系的各种目的,而作的支付金钱的一种手段。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在经济上虽联系密切,但在法律上两者完全分离。票据行为只为票据本身的目的而存在,并不受原因关系影响。例如,为偿还购买商品价款而发行本票,该票据行为本身的目的,则只有作金钱的支付,与票据发行的经济目的,或者票据原因关系的法律性质,都不发生任何影响。
❸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指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端所为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或有其他瑕疵而受影响。例如,某甲是无行为能力人,发行一本票给乙,某乙又以背书转让给某丙,某甲的发票行为依法当然无效,而某乙对于某丙,仍不得借口发票人的发票行为无效,希望免除其所为背书行为的责任,以增进发票的信用与流通,而保护执票人的权利。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可称作票据债权的独立性。

☚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伪造 ☛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Act of Bill

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及辨认行为人的真伪。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以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
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它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承兑”是票据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参加承兑”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债务偿付的行为;“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法律行为,因而均属票据的附属行为。
〔参〕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 延期付款   出票 ☛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这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它行为都以出票所设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则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定义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等等。为了使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了、确定,票据行为应是“要式的”,票据法中对各种票据行为都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 旅行支票   出票 ☛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能引起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有发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发票,指发票人制作并发出票据的行为; 背书即权利人在票据背面写明其意旨并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承兑为付款人签名票据上表明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 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参加票据付款的行为为参加承兑; 而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担保付款人履行付款的行为为保证。因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基于发票而发生,故发票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其他为附属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除了要符合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条件,还应具备其特殊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行为人应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法人签名时,还须有法人代表的署名。票据一旦制作并签名即成立,不以交付为成立条件。有的票据以是否记载一定事项作为其有效或无效的条件。此外,票据行为还具有以下特征: (1) 文义性。即票据行为的解释一般只能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不能以票据上没有记载的内容来决定票据债务的内容。(2) 独立性。在一张有效票据上存在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只要成为前提的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形式上的缺陷,对实际效力无关,则分别独立发生效力。即使前面的行为实际无效,将其文义作为意思表示内容的后面的票据行为也不受影响。(3) 无因性。持票人对于票据上的权利,不受其取得该票据的原因是否存在或有效的影响。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也不因该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有缺陷而受影响。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亦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之前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 票据权利   票据抗辩 ☛
00009483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4 2: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