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票据所赋予执票人的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即请求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权利。主要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前者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指持票人 (受款人或最后持票人) 向票据主债务人 (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 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载金额付款的权利。如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则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执票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等作成拒绝证书,以便能提起追索。票据权利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前者指受款人从发票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后者指执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所有权而产生的权利,如依背书方式转让取得便是。 票据权利Bill Rights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与票据具有不可分离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持票人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取得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❶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❷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给付票据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相对应的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因这种权利不需要以其他条件的成立为前提,故理论上称为主票据权利。后者是指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持票人的第二次权利。这种权利因必须具备一些法定条件,诸如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保全票据权利等,故理论上称为次票据权利。追索权实际上是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不足而设立的,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十分必要。 票据权利票据债权人依票据上的文义和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款的权利。票据权利的主体是持票人,包括占有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以来人为抬头的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有下列权利: ❶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❷追索权。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独特制度。 ❸转让票据权。指持票人依法转让其票据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始取得,主要指收款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取得的票据权利;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指因票据的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和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bill rights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与票据具有不可分离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持票人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取得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❶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❷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给付票据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相对应的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因这种权利不需要以其他条件的成立为前提,故理论上称为主票据权利。后者是指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持票人的第二次权利。这种权利因必须具备一些法定条件,诸如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保全票据权利等,故理论上称为次票据权利。追索权实际上是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不足而设立的,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十分必要。 ☚ 结算收费 票据义务 ☛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票据债权人依票据上的文义和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款的权利。票据权利的主体是持票人,包括占有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以“来人”为抬头的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有下列权利: ❶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❷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独特制度。 ❸转让票据权。持票人依法转让其票据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情况: ❶原始取得,主要指收款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取得票据权利。 ❷继受取得,主要指因票据的转让(如继承、公司合并等)而取得票据权利和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保证人因清偿或被追索作了偿还而取得的票据权利,亦属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的行为。依法定期限提示付款,既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亦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和追索权的保全。行使和保全权利的行为均应在票据上所说明的处所作出,并应在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为了保护持票人(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票据法除了规定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外,又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作了限制,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者不在此限。”使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因其前手的权利有瑕疵而受到影响,即使票据是其前手偷来的,只要持票人是善意而又付过代价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票据权利可以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消灭。所谓一定的事实,就是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原因有两种: 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共有的,主要是付款人的付款和时效期限的届满。当付款人付了款,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便随之而消灭;如果不是付款人付款,而是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还,则原来的持票人目的已经达到,他的权利归于消灭,而偿还人随之依法取得了追索权,票据上的权利尚未消灭,待偿还人持票再追索、票款得到了清偿,其追索权遂归于消灭。票据还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受法定的权利请求时间的限制,如果在法定的时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不论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都是如此。 ❷追索权所独有的,主要是保全权利的欠缺,持票人未行使或未保全其权利。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请求,或者对其前手的追索虽在法定时效内但未按照法定的要式进行,票据权利亦随之消灭。 票据权利的补救是指票据权利消灭时在法律上的补救。持票人在丧失票据而使权利消灭时,或因票据的时效届满、保全手续的欠缺而权利消灭时,可以经过一定程序,取得法律上的补救。丧失票据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或焚毁、毁损而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有的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例如在票据时效期限内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以防被人冒领;在提出止付通知后按法定期限向付款地法院申请公告催告,促使利益关系人在限期内申报权利,逾期不报对其即生失权之效果,公告催告期满后,可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票据权利的消灭,随之丧失票据者即可行使票据权利。也可以在公示催告开始后,对已到期的票据,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支付票款,不能提供担保的,可请求依法提存票款;对尚未到期的票据,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补给新票据,等等。作票据权利的补救。至于票据因时效届满和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使权利消灭,票据法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以资补救。但这只是票据上的一种特别权利制度,不是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权利仅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债务人因此免去了票据付款义务而得到意外的利益,但这种利益是以持票人的受损为基础的,有欠公平,所以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仍可请求其在所得到的利益的限度内,偿还其利益的权利。正因于此,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并未受益,就无须返还;也因此而在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时,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利益以及取得之金额,应负举证之责。 ☚ 票据关系人 票据义务 ☛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取得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钱的债权,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对于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以及票据上的金钱债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归于消灭时,请求发票人或背书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票据权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谁持有票据,谁就享有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只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而不问持票人获得票据的原因,真正权利人因此而丧失向票据债务人的请求权。但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或已依票据而取得的财产。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并出示票据。持票人应在债务人的住所或营业所,在清偿期限内行使权利,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要求付款人作成拒绝的证书,向持票人自己之前手 (背书人、发票人)行使追索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前手时,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向其后手追索。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亦无追索权。票据权利可依法以背书或其他方式转移,其中主要是背书形式。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转让人 (背书人) 在票据背面载明让与的意思,有的还须记载转让方或受让方 (被背书人) 的姓名或商号。背书一经作出,通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就转移到被背书人手中。背书可以连续进行。票据非依权利人意思而为他人非法占有时,失票人应及时采取救济办法,如申请法院为公示催告或挂失,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上申明作废等,并承担由此已造成的损失。 ☚ 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 ☛ 00009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