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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票据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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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票据清算制度piào jù qīng suàn zhì dùсистéма расчёта векселями

票据清算制度

亦称“票据交换制度”,同一城市各银行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制度。票据交换制度是逐步产生和发展的。国际上最早出现的票据交换在英国伦敦。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银行机构增多,业务扩大,各家银行收进客户交存别家银行的票据越来越多。因此,银行每天要派人出去,向别的银行收取款项,以结清债权债务。这种方式耗资较大,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在英国伦敦巴第街,金融业比较集中,一些银行派去结账的收款员,常到一家咖啡馆歇息交谈。一天,有两家银行的收款员自行商议,相互交换所持对方银行的票据,轧抵该收、该付的款项,以后其他一些银行的收款员先后参加了这个活动。银行的经理发现并肯定了这个办法,经过各银行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了票据交换所,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这是1773年的事。以后,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也先后建立了票据交换制度。中国的票据清算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年建立的。上海的钱庄之间互相代收的票据,采取派专人携带汇划账簿到对方钱庄,将应收应付的票款,互相抵消以后,使用现银清算差额。1890年上海成立 “上海钱业汇划总会”,使用 “公单” 通过汇划总会完成票据交换。这种公单是钱庄在票据清算中用来划抵彼此收、解款项的凭单。因为各钱庄之间互收的票据,当场不能向付款钱庄取现,要互送对方 “照票”,只能先领回公单,人欠,收进公单;欠人,发出公单。所有公单每晚由各钱庄集中 “汇划总会”进行轧算,即所谓 “轧公单”。轧算结果,收多于付叫 “轧多”,付多于收叫 “轧缺”,凭条向指定的钱庄收款或解款,也可凭以向同业拆借,调剂资金余缺。1932年上海银行业务发展,成立了 “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该会受托办理票据交换,1933年成立了最早的票据交换所,办理银行之间相互代收的票据交换。自此,华商银行相互间的票据收付,全部由交换所集中清算。华商银行对外国银行的收付,则因废两改元而集中于中国银行。银行对钱庄汇划票据的收付,起初仍委托汇划钱庄代理,1935年6月钱业发生风潮,银行准备会与钱业准备库协定合作办法,凡银行每日向钱庄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银行准备会; 钱庄向银行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钱业准备库。当晚由会、库汇总轧账,收付相抵后的差额用转账清算。自此,银行完全与钱庄脱离关系,而有独立的清算中心。当时的交换制度为定时交换,除星期日及例假外,每日交换两次。新中国成立之后,各地银行和上海一样先后接管了票据交换所。为了繁荣经济,发展金融、票据交换的传统业务也保持了下来,并结合各地情况逐步有所改进,为了组织推广和改进提高票据交换工作,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深入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1986年4月在湖北省襄樊市召开了全国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经验交流会,北京、襄樊、合肥、上海、哈尔滨、武汉、大连、安阳、天津、广州、湛江等市和黑龙江省银行介绍了经验。会议一致认为票据交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大大缩短结算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二是能够疏通城乡结算渠道,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和物资交流,加快商品流通速度; 三是能够集中清算银行内部资金,有利于各专业银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和人民银行掌握资金动向,进行宏观调控;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内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为社会经济的服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会议就有关问题议定如下: 票据交换工作由人民银行主管,建立票据交换所,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参加交换; 票据交换的组织形式,可由各地银行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商定; 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应当遵守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和票据集中交换,当场 (或当日) 清算资金的原则,提高票据抵用率,以加速资金周转,参加交换的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应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票据交换资金差额的清算,如不足支付时,应自行筹措解决;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城应普遍建立票据交换所,对经济往来密切,交通方便,能准时到场和处理退票的郊区县城或毗邻地区的营业机构,可允许参加票据交换。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票据交换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应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交换业务。这次会议大大促进和推动了全国各地票据交换工作的发展。

票据清算制度

票据清算制度bill settlement system

亦称“票据交换制度”。同城金融机构通过票据交换所或同城票据清算中心办理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必须遵循的准则或规定。票据清算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鉴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制订的票据清算制度,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其主要规定是:
❶参加票据清算的金融机构,必须办理申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❷票据交换的方式,在大、中城市由于各家银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较多,相互代收、代付业务量较大,一般可采取各自派出票据交换人员集中到票据交换所当场进行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
❸票据交换的场次和时间,一般规定一天两场。并相应规定送票和取票的时间。
❹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的一般原则:办理票据交换业务,必须坚持“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参加票据交换单位对每个工作日应提出交换的票据,必须全部提出交换,不得截留延压;参加票据交换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场,提出票据和取回提入票据;规定票据交换单位提出票据抵用时间;参加票据交换单位或承担所属单位交换差额清算的管辖所,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户备用资金,保证交换差额资金及时清算,存款账户不得透支。

☚ 票据义务   票据交换制度 ☛
票据清算制度

票据清算制度

亦称“票据交换制度”。一般指同一城市各银行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制度。
票据交换制度是逐步产生和发展的。国际上最早出现的票据交换在英国伦敦。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银行机构增多,业务扩大,各家银行收进客户交存别家银行的票据越来越多,因此,银行每天要派人出去,向别的银行收取款项,以结清债权债务。这种方式耗资较大,既不方便,也不安全。
在英国伦敦伦巴第街,金融业比较集中,一些银行派去结帐的收款员,常到一家咖啡馆歇息交谈。一天,有两家银行的收款员自行商议,相互交换所持对方银行的票据,轧抵该收、该付的款项,以后其他一些银行的收款员先后参加了这个活动。银行的经理发现并肯定了这个办法,经过各银行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了票据交换所,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这是1773年的事。以后,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也先后建立了票据交换制度。
中国的票据清算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年建立的。上海的钱庄之间互相代收的票据,采取派专人携带汇划帐簿到对方钱庄,将应收应付的票款,互相抵消以后,使用现银清算差额。1890年上海成立“上海钱业汇划总会”,使用“公单”通过汇划总会完成票据交换。这种公单是钱庄在票据清算中用来划抵彼此收、解款项的凭单。因为各钱庄之间互收的票据,当场不能向付款钱庄取现,要互送对方“照票”,只能先领回公单。人欠,收进公单;欠人,发出公单。所有公单每晚由各钱庄集中“汇划总会”进行轧算,即所谓“轧公单”。轧算结果,收多于付叫“轧多”,付多于收叫“轧缺”,凭条向指定的钱庄收款或解款.也可凭以向同业拆借,调剂资金余缺。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迁回上海,同时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署统一了上海各银行、钱庄的票据交换工作。改变银钱两业各自为政的状况,于1945年11月1日设立了新的票据交换所,各银行、钱庄一律参加交换,各行庄间交换差额的划拨清算集中于中央银行办理。票据清算制度基本成型,除星期日及例假外,票据交换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各银行、钱庄集中到交换所将托收的他行票据,分别提交有关付款银行,并收回其他银行托收的本行票据,相互抵消应收、应付的资金,其差额在中央银行的帐户内转帐清算。应收差额,增加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应付差额,减少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至于在交换所,由于收款行提出的应收票据都有付款行,付款行应付的票据都有收款行,总轧的结果,收付必然平衡。
原来上海的华商银行没有成立清算中心,其票据收付是委托英商汇丰银行划头(当时外商银行相互间的收解款项及与顾客往来的票据到期即可取现,与现款无异,此种票据俗称“划头票据”).清算中心由钱庄代理。
1932年上海银行业务发展,成立了“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该会受托办理票据交换,1933年成立了最早的票据交换所,办理银行之间相互代收的票据交换。自此,华商银行相互间的票据收付,全部由交换所集中清算。华商银行对外国银行的收付,则因废两改元而集中于中国银行。银行对钱庄汇划票据的收付,起初仍委托汇划钱庄代理,1935年6月钱业发生风潮,银行准备会与钱业准备库协定合作办法,凡银行每日向钱庄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银行准备会;钱庄向银行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钱业准备库。当晚由会、库汇总轧帐,收付相抵后的差额用转帐清算。自此,银行完全与钱庄脱离关系,而有独立的清算中心。当时的交换制度为定时交换,除星期日及例假外,每日交换两次。
上海解放后,为繁荣经济、融通资金,便利金融业之间的资金清算,恢复了上海票据交换所,委托其办理票据交换业务,当时参加交换的银行、钱庄有200多家,每天办理一次交换,国家银行除了参加交换所的票据交换外,为清算交换工作以后的相互划拨资金,在对外营业结束1小时后,再自行办理一次内部交换。1952年2月为深入改造私营金融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接办了上海市票据交换所,拟订了新的交换制度,但基本上沿习了传统的交换办法。以后,随着金融体制的演变,又不断作了改进。现行的票据清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参加交换单位必须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并批准可以办理单位存、贷款业务,有一定业务数量,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发给交换号码,参加票据交换;凡同城结算的票据和有关凭证以及转解汇款、代理收付单证等均可通过交换;并分别按对方交换号码填列提出票据凭证的付单汇总表、付单计算表、收单计算表和汇总填列交换报告表,按规定手续在交换场集中办理交换;交换每天2场,第1场下午1时20分,第2场下午6时20分;一般托收票据隔场用款,托付款项下一场入帐用款,退票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银行不得垫款; 资金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集中清算。
在旧中国除上海外,武汉、重庆、南京、天津、广州等城市都建立了交换清算制度。这些城市的票据交换办法,都由原来的中央银行制定,做法基本一致。主要内容是,中央银行办理各交换银行及钱庄票据交换事宜,除中央银行及政府特准设立之行局为当然交换银行外,以当地经财政部门核准注册之银行及钱庄为限,其分支机构经中央银行认可,亦得参加交换;交换行庄参加交换应先填具申请书,并附各行庄资产负债表、资负目录,交清相当金额之保证金;交换票据的种类为汇票及汇款收据、本票、支票及公库支票、经理国债银行之还本付息凭证等;交换方法视各地票据多少,分别采用直接交换或代理交换清算;交换行庄除缴存保证金外,在中央银行还须开立存款户,交换票据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交换所,其应收应付差额在其存款户内收付,如有不足,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必要时,中央银行可从其保证金进行转帐;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处以书面警告、暂时停止其交换、撤销其交换行庄的资格。交换行庄提出票据,应依付款行庄清分,结出张数及金额,分别填制提出票据通知单、提出票据收据,汇总填制交换差额计算表,到票据交换所办理交换,由对方各行庄交换员点收签给收据,待规定时间到达后各行庄结计应收应付差额,填制交换差额收款申请书或付款申请书,交由总结算员汇总轧平,办理资金结算,在存款户办理转帐。
新中国成立之后,各地银行和上海一样先后接管了票据交换所。为了繁荣经济,发展金融、票据交换的传统业务也保持了下来,并结合各地情况逐步有所改进。为了组织推广和改进提高票据交换工作,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深入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1986年4月在湖北省襄樊市召开了全国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经验交流会,北京、襄樊、合肥、上海、哈尔滨、武汉、大连、安阳、天津、广州、湛江等市和黑龙江省银行介绍了经验。会议一致认为票据交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大大缩短结算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企业资金周转;二是能够疏通城乡结算渠道,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和物资交流,加快商品流通速度;三是能够集中清算银行内部资金,有利于各专业银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和人民银行掌握资金动向,进行宏观调控;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内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为社会经济的服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会议就有关问题议定如下:票据交换工作由人民银行主管,建立票据交换所,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参加交换;票据交换的组织形式,可由各地银行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商定;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应当遵守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和票据集中交换,当场(或当日)清算资金的原则,提高票据抵用率,以加速资金周转;参加交换的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应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票据交换资金差额的清算,如不足支付时,应自行筹措解决;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城应普遍建立票据交换所,对经济往来密切,交通方便,能准时到场和处理退票的郊县或毗邻地区的营业机构,可允许参加票据交换;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票据交换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应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交换业务。这次会议大大促进和推动了全国各地票据交换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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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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