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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凡属取得票据者,是权利的取得,所以票据关系,从权利方面看,可称为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法权利有区别。前者是票据行为直接所产生的效果,与票据同时存在,凡不占有票据的,即不能行使权利。后者则为票据法上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乃是非票据法律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谓票据权利,是指票据签名人因其票据行为,而依票据应行使的请求权。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有:❶执票人对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本票及支票的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❷执票人及背书人对于前手的追索权。❸执票人对于保证人的权利。❹已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对于被保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❺执票人对于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❻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或本票的发票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执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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