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涂销
是指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被涂销,如涂销背书人的签名或票上的一定金额等。
票据涂销的效力,学者的说法不一。德国学者通说,以票据为要式证券,记载事项一经涂销即归无效,其涂销是否出于故意、过失,或有权、无权均非所向。日本学者则以票据为流通证券,主张票据上的权利,不因涂销而受影响。如票据上文义因涂销不明时,票据债权人必须证明涂销的文义,始可行使其权利。英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涂销,如出于权利人的故意,票据失效。台湾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签名或记载被涂销时,非因票据权利人故意为之者,不影响于票据之效力。因为,票据上的权利,既已有效产生,如无法定消失或变更的原因,不能使它失去效力。如由票据权利人故意涂销的,票据上的涂销部分,当然归于消失。
所谓涂销,无论用橡皮擦去,或用纸片粘贴,或用化学方法消除,也不论被涂销的文义,是否能够辨别,均为票据涂销。但票据上的涂销,是否出于权利人作为,及是否出于故意,必须有相当的证明。涂销的结果,外观上已难辨别其为票据时,则应当与票据丧失同论。虽非票据涂销,而系票据物质的毁损或截断时,依通论也可准用票据涂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