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与一般债权相同,即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则归消灭或不受法律保护。特点是时效期间很短,以适应证券尽快得以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及对债务人的保护。票据法对汇票、本票和支票权利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期间都作了相应规定。无规定,则准用民法的相关条款。
票据时效
票据的有效期限。票据贵在流通,其权利以迅速行使为宜,故时效较短,这为多数国家立法所公认。但时效期间,各国方法不尽相同。有采均一主义的,即不分债务人种类,无论主债务人或偿还义务人,均适用同一时效,如法、意、葡等国商法。有采差等主义的,即分票据债务人为主债务人(即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及偿还义务人(即前手背书人及汇票的发票人),其时效长短互异,如德、日等国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但英美票据法对票据时效,适用民法上的时效规定。台湾票据法,以德、日等采用差等主义。因为票据时效,虽较诸民法短,若不分别票据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则未能贯彻立法的精神。
汇票及本票的执票人。对于承兑人及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票据上的权利,对于汇票承兑人及本票发票人,自到期日起,见票即付的本票,自发票日起算,三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支票的执票人,对发票人的追索权。支票的执票人,对支票发票人应行使的权利,自发票日起算,一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汇票本票及支票的执票人,对于前手的追索权。
❶汇票本票的执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算,一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自到期日起算。
❷支票的执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作成拒绝书日起算,四个月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自提示日起算。
汇票本票的背书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支票的背书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为清偿之日,或被诉追之日起算,二个月内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
至于消灭时效的中断,与时效不完成等,如票据法上没有规定,可适用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