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手续
一、豁免入境签证
除下列获豁免之人士外,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需持有依法签发之入境许可及入境签证。
1.澳门居民。
2.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国家之国民:南非、德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韩国、丹麦、西班牙、美国、菲律宾、芬兰、法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挪威、新西兰、荷兰、葡萄牙、爱沙尼亚、波兰、捷克、新加坡、瑞典、瑞士、英国、泰国、乌拉圭、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列支敦士登、土耳其、萨摩亚独立国、塞舌尔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基理巴斯共和国、冰岛共和国、纳米比亚共和国、摩纳哥、黎巴嫩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罗马尼亚、立陶宛共和国、以色列、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马尔他共和国。3.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其他人士:❶持有葡萄牙当局所发旅游证件之非葡籍人士;
❷持有法定有效进出本澳的证件之中国籍人士,包括内地居民、香港居民、台湾同胞及海外华侨;
❸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明文件之持有人;
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之《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所指之飞行执照或附件9所指之机组人员证明书之持有人;
❺获批准在澳工作,并持有有效“非本地劳工身份咭”之人士;
❻正办理澳门定居申请或续期之手续,且护照或旅行证件内被盖上有效的“定居申请印”(黑色)或“居留续期印”(蓝色)之人士;
❼持有外交护照或联合国签发之“LaissezPasser”护照之人士;
❽持有澳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之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之人士。
4.过境旅客: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之内地居民及香港特区护照之香港居民,只能以过境性质进入澳门。当途经澳门前往外国(或地区)时,必须出示进入该国(或地区)之有效签证(豁免签证者除外)及已确定在7日内经澳门国际机场飞往该国(或地区)之机票;符合条件者,可分别获免签证及入境许可在澳逗留最多30天和7天。对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途经澳门返回原居地的内地或香港居民,可豁免出示有关的机票及签证,并可分别获批给上述免签证逗留期限。
❷未获豁免签证或入境许可之人士,若经澳门国际机场抵澳,再过境到外国(或地区)时,得豁免办理签证或入境许可,并获准以过境性质在本澳逗留最多5天。若在其他边境站入境,并持有2天内在澳门国际机场使用之机票,可获过境性质免签证逗留最多2天。
二、入境签证
入境签证(Visto)可预先透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即告失效。而持有人准予在签证上所注明之期限在澳逗留。
三、入境许可
1.欲进入澳门但未预先向有关使领馆申领入境签证之人士,可于抵澳时在有关的边境检查站的“签证处”实时申请入境许可(俗称落地签证)。入境许可分为个人、家庭及团体3种:个人—澳门币100元;家庭护照—澳门币200元;12岁或以下之儿童,以及由10人或以上组成的由同一旅游经营人组织及有集体旅行证明文件的团体—每人澳门币50元。(多次入境)已支付入境许可费用之人士,于该许可所批给之逗留期限内(最多30天),可多次入境,而无需再支付费用。
2.常居于无中国领事馆或外交代表处之国家(或地区)的人士欲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可由利害关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透过专用表格(格式一),经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向行政长官申请:❶被列入拒绝入境名单,但获劳工暨就业局批准在澳工作之人士,其雇主可于递交予出入境事务厅之劳工名单获通过后,以上述同样的手续为其申请入境许可;
❷出入境事务厅经适当审查后,将透过专用表格(格式二)批给有关人士入境许可。其有效期为120日,并准予持有人在澳逗留最多30天;
❸(需交文件和费用)已填妥之专用表格及旅游证件副本1份,1吋半白底正面相片2张,手续费澳门币100元,需时约10个工作天。
行政长官在例外且有适当理由之情况下,得许可不符合进入及逗留法定要件之人士进入及逗留于本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