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为减轻船舶所有人因海上事故所引起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和为补偿油污受害人所受损失,而由石油进口公司提供摊款设立国际基金的公约,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公约。1971年12月18日订于布鲁塞尔,1978年10月16日生效。中国尚未参加此公约。主要内容: (1) 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免予补偿。(2) 对船舶所有人的补贴和免予补贴。(3) 国际基金的来源,1984年5月25日在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修订1971年基金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并订于1984年12月11日起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开放签字。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提高了油污基金的 “补偿”限额,取消了对船舶所有人进行的“补贴”;取消了缔约国的初次摊款。同1984年责任公约一样,该议定书在近期内生效的可能性很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