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合同制关于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就某一具体环境保护事项或相关事项依法达成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意义的协议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这类合同主要有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三同时”承包合同、环境保护补助金使用合同、污染损失赔偿合同和环境纠纷调解协议。这类合同存在区别于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的显著特点: (1) 同一合同往往有两个以上主体; (2) 内容上以环境保护关系为核心; (3) 当事人地位可能不平等,即合同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性; (4)合同形式多样,如责任状、保证书、调解书及协商纪要等,这是这一制度尚处于发展和不完善时期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