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公民
资产阶级宪法以财产有无与多寡为标准对公民所作的一种分类。资产阶级宪法反民主典型表现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除不能享有公民权的贫民以外,把公民分为有选举权的“积极公民”和无选举权的“消极公民”。当时法国公民分为四等:一是没有选举权的消极公民; 二是纳税等于3个工作日价值的积极公民、只能参加初级议会选举; 三是纳税等于10个工作日价值的积极公民,可参加选举议员大会; 四是纳税达—“银码” (50法郎) 者,才有当选议员资格。1791年法国人口为2600万,积极公民只有429万,约300万贫民则连公民资格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