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文官任用法施行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文官任用法施行案文件名。北京政府制定。1913年1月9日公布施行。共四条。规定自文官任用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内,除文官任用法所定资格外,简任文官还可从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政治经济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曾任简任文官者等人员中任用之;荐任文官还可从曾任荐任文官者、受文官高等考试初试及第学习半年以上有成绩者等人员中任用之;委任文官还可从在国内外中学校或相当之学校毕业者、曾任荐任或委任文官者中任用之。是对《文官任用法草案》的补充规定,实际上降低了文官任用的资格。参见“文官任用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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