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6月2日中国原农牧渔业部、卫生部联合颁发,颁发之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农药分类: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 (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将农药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2)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订“标准”的品种,按本规定的具体规定执行。(3)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购买农药时须注意农药的包装、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 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农药应集中于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4)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在配药、拌种和喷散过程中,操作人员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防止污染环境及造成人、畜、家禽的中毒。(5)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施药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 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打药时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中毒; 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小时,连续施药三至五天后应停休一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