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pesticide registration农药管理的核心部分,是对农药进入市场销售前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它规定生产厂家必须向国家主管农药登记的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证后,才能作为商品销售。 世界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制度1947年始于美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登记制度,如1982年FAO调查了33个国家的农药管理情况,其中30个国家实行登记制。据1989年的调查,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22个国家中,有17个实行登记制。各国主管农药的机构则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是在农业部门,如在上述两项调查中,分别有26个和17个是在农业部门。美国,则由环境保护局(EPA)主管。 农药的登记要求从侧重药效、药害和质量逐渐向侧重安全性和环境保护方向发展,对农药的登记资料也日趋严格。例如,美国50年代登记时,只须提供急性和亚急性毒性的毒理学数据,而1970年后还需要提供慢性毒性、繁殖三代、啮齿动物致畸和对鱼、鸟等毒性的毒理学数据;在大鼠和狗体内的代谢作用,以及在环境中的稳定度,环境动态、积累对环境生物的影响等生态学的数据。日本1948年开始实行登记时,仅有质量、药效和药害标准,到70年代则增加了对人畜毒性和环境(水、土、作物)方面的标准。 各国都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登记内容与标准的,难免存在各种差异,但如差异过大,将对农药的国际贸易带来困难。为此,FAO在协调、统一各国登记的主要内容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曾于1977和1982年两次在罗马召开关于农药登记要求的政府磋商会议。亚洲及太平洋地区亦曾于1983和1986年在菲律宾召开了两次地区性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协调会议。 中国农药登记 中国的农药登记工作始于1982年。1982年4月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农药登记规定》,同年10月1 日开始执行。明确规定:凡国内生产的农药新产品,投产前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1982年10月 1日以前国内已生产的农药老品种及制剂,要重新审查,补办登记手续; 外国农药产品,未经批准登记,不准进口。几年来还制定了16个农药登记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农药登记制度的建立,促进了农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清理整顿了国内生产和销售的农药,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内未经登记就生产和销售及国外农药产品盲目流入中国市场的现象。到1989年底已在中国登记的农药产品有855个,其中国产的515个,占中国农药产量90%以上的产品均已登记。 登记管理范围 包括所有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卫生害虫)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包括化学农药及生物农药)。 登记阶段 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田间试验 即临时登记前的田间小区或相当于田间小区性质的试验阶段。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供包括在中国进行的药效、残留试验资料,为获得这些资料,必须在中国两个以上自然条件不同的地区进行两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试验。 临时登记 进行每点1公顷或总面积3公顷以上的大面积田间示范试验时,或试销、或特殊情况下使用时,须申请临时登记。 正式登记 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须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正式登记过的农药,在其有效期内,改变剂型、改变含量或变更使用范围时,须申请补充登记。 登记程序 各单位申请正式登记时,需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资料摘要,以及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发给正式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否决,并在《农药登记公告》上予以公布。申请补充登记,由农业部批准发给补充登记证或在原登记证上注明补充内容。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由农业部审批发给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或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其申请和审批程序见表。
农药登记申请及审批程序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协助登记评审的专家组织,成立于1982年,由农业部领导。任务是对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对中国农药管理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委员由农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商业部、林业部委派,并邀请中国科学院和高等院校的农药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3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第一届(1982.8.~1985.12.)主任委员为王君奎,现任第三届(1989.1.~1991.12.)主任委员为张纯娟。委员会设有卫生毒理、环境、生产、流通和药效残留5个专业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及一些专业会议。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见彩图6、8、9)农药登记pesticide registration国家按照法规对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一项法规性手段。在农药生产前(或农药进口前),由国家级负责机构,在对这种农药的科学资料进行全面评审,在证明其具有预期的有效作用,并对人、畜的健康和生态环境无过分危害后,批准其在国内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业的发展,加强农药管理,中国政府的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于1982年4月10日联合颁布《农药登记规定》,并于1982年10月开始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可分为品种登记,临时登记和补充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