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担保物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以确保债务清偿、债权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人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仅就担保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权利,其存在必须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担保物非因担保物权人的原因灭失,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代替。担保物权不以对担保物的使用、收益为前提,担保物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担保物,只要在法律上明确担保物权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因而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如财产抵押之后,就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用益权 动产物权 ☛ 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实现而对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或优先受偿的权利。他物权的一类,与用益物权相对。从属于债权,因债务履行而消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担保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参见“担保”。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在于,第一,内容不同,前者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可交换性,后者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可用性。第二,前提不同。前者以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担保物权一旦实现,该权利即消灭,后者则一般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第三,客体形态不同。前者的客体价值形态发生变化不影响该权利本身,后者的客体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则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发生直接影响。 ☚ 保证 信赖利益 ☛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大陆法术语,英美法称为 “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有形动产、无形动产三类。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有形动产,如货物、机器设备等。无形动产,如合同权利、债务、商誉、股票、商标权与专利权等。在每一种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时,就形成各类担保物权。英美法把担保物权划分为质权、抵押权、担保三类。大陆法如德国民法典把担保物权分为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土地债务与定期土地债务,而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担保物权的特点: 从属性,即担保物权的成立和执行,都以贷款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附随性,即担保物权通常随贷款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若变化为其他价值形态,则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改变形物; 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全部担保贷款债权的各部,如果贷款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而消灭时,担保物的全部仍应担保余下的一部分贷款债权;担保物的各部担保贷款债权的全部,当一部分担保物灭失,余下的担保物仍担保全部贷款债权,即使债权一部分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仍按债权份额共有同一担保物;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以担保物的变卖价值的取得为内容,当借款方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可以将担保物变卖,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对贷款人来说,设定担保特权的主要作用是,当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出售担保物,从出售所得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在国际融资中,担保物权还有以下作用: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security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大陆法术语,英美法称为“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有形动产、无形动产三类。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有形动产,如货物、机器设备等。无形动产,如合同权利、债务、商誉、股票、商标权与专利权等。在每一种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时,就形成各类担保物权。英美法把担保物权划分为质权、抵押权、担保三类。大陆法如德国民法典把担保物权分为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土地债务与定期土地债务,而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担保物权的特点:从属性,即担保物权的成立和执行,都以贷款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附随性,即担保物权通常随贷款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若变化为其他价值形态,则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改变形物;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全部担保贷款债权的各部,如果贷款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而消灭时,担保物的全部仍应担保余下的一部分贷款债权;担保物的各部担保贷款债权的全部,当一部分担保物灭失,余下的担保物仍担保全部贷款债权,即使债权一部分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仍按债权份额共有同一担保物;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以担保物的变卖价值的取得为内容,当借款方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可以将担保物变卖,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对贷款人来说,设定担保物权的主要作用是,当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出售担保物,从出售所得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在国际融资中,担保物权还有以下作用: ☚ 第一位债务 担保利益 ☛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 ☚ 典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为了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该类权利具有两个特性: 首先,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是行使于他人物上的权利,担保物的处分权属于担保物权人; 其次,它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是从属于债权的权利。 ☚ 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违反担保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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