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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劳动改造机关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劳动改造机关

简称“劳改机关”。中国依法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中国劳动改造机关,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又是改造人的特殊学校、特殊的国营企业。劳动改造机关的任务不仅限于把大批犯罪分子监管起来,使他们不能在社会上继续作恶,更重要的是在惩罚管制期间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在劳动过程中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并进行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的训练,力争把他们转变成为新人。建国以来,我国劳动改造机关的管理体制几经变化。劳动改造机关,自新中国成立至1950年11月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领导;1950年12月至1983年3月受公安机关管理和领导;1983年4月,又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劳改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统管全国的劳动改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劳动改造管理局,管辖本地区的劳动改造工作,对劳改单位的监管、改造和生产实行直接管理、凡有劳动改造单位的地、市司法处(局)设劳改工作科,分管所属劳动改造工作。我国劳动改造机关按照有利于惩罚和改造的原则,根据罪犯的罪行性质和轻重以及年龄特点,和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需要设置,由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组成。监狱主要监管改造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女犯。劳动改造管教队主要监管改造判处有期徒、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少年犯管教所监管改造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和由政府依法收容的犯罪少年,对他们实行特殊的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并受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在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在生产业务上受有关部门指导。劳动改造机关的设置或者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劳动改造机关

简称“劳改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场所。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从有利于改造的原则出发,按照犯人的犯罪性质、罪行轻重、刑期长短、已决犯和未决犯等不同情况,分别设置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几种类型的劳动改造场所,以便对各种不同犯人实行不同的监管。劳动改造机关贯彻惩罚管理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强制罪犯生产劳动,施以政治思想改造、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的训练,逐步引导罪犯走改恶从善,悔过自新之路,最终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对社会有用之材。劳动改造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各级人民法院指导; 在生产业务上受有关业务部门指导。

劳动改造机关

我国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系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特殊学校和特殊性质的国营企业。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的工具之一。分设有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在惩罚管制的前提下,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其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司法业务受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生产业务受有关业务部门指导。其管理机构,在中央司法部设有劳改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有劳改工作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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