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的功能行刑机构为实现行刑目的而设定、赋予劳动改造 (狭义) 的矫正罪犯主观构成的能力及其效益,是劳动改造作用于罪犯主观构成时所释放和达成的效力状态。其主要功能包括:(1) 践履功能。行刑机构为实现行刑目的,借助劳动实践的形式,赋予罪犯新的社会实践形式和社会存在方式,从而实现行刑主、客体的联结和主、客观的统一的能力及其效益; (2) 德育功能。行刑机构为实现行刑目的,通过劳动实践的形式,塑造罪犯与此相关的作为新的个体身心结构有机组成部分并符合精神介体要求的劳动观念、劳动需要和劳动习惯的能力及其效益; (3) 培训功能。行刑机构为实现行刑目的,通过劳动实践的形式,培训罪犯的劳动技能并激发其智能发展的能力及其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