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生产管理委员会中国50年代初期设置的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的机构。有中央、大行政区、省、专区4级。委员会由各级财政、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正、副主任,由财政、农林、水利、工业、贸易、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其任务是:进行决策,保证劳改生产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保证劳改生产列入国家生产建设总计划之内;监督和保证劳改工作方针政策和生产财务计划的正确实施;及时解决生产对象、投资、原料来源、产品推销、生产管理和审核劳改经费收支情况等问题。 劳动改造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中央和省、市成立劳动改造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计划的实施。委员会由各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各有关财政经济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