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村苏联劳动改造机关之一。创设于1963年。根据苏联刑事立法和劳动改造立法的规定,劳动改造村关押以下犯人: (1) 犯过失罪初次被判剥夺自由5年以下的犯人;被判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过失罪初犯,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个人的情况,认为送劳动改造村比较合适的犯人; (2) 在普通管束、加强管束和严格管束的劳动改造营中服刑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而且确有改过自新表现的。劳动改造村的管束制度比其他劳动改造营、劳改队等要宽,如经批准可以会亲友、结婚、与家眷同住劳动改造村内,白天可以自由活动,但不得超越州、边区,自治共和国或不设州的加盟共和国的范围等。违反规定的要受到惩治。 劳动改造村苏联被剥夺自由的过失罪犯和在普通管束、加强管束、严格管束的劳动改造营中表现突出的罪犯服刑的场所。其特点是没有武装警卫,服刑人只受行政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