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州权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州权论States’ Rights美国政治中坚持各州拥有相当一部分权利的政治主张。渊源于独立战争前主张殖民地在大英帝国中享有多种权利的“殖民地权利论”。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州权论者与国家主义者展开激烈争论,最后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部分地反映了州权论者的主张,各州尚保留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那部分权利。1791年的《第十条宪法修正案》明确表述了州权论的基本原则:“凡未由宪法授予合众国、或未由宪法禁止各州拥有之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自己保持。”1865年以前,美国历史中充满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为处理相互关系或捍卫各自的权利而发生的冲突。1798年的《弗吉尼亚-肯塔基决议案》被认为是州权论的宣言。1814年的哈特福德会议的主旨即州权论。1830年的韦伯斯特-海恩辩论的主题也是州权与联邦权孰高孰低的问题。南部奴隶主集团利用州权论为奴隶制辩护,以保存奴隶制,由此与联邦政府发生一系列冲突。1860年南部11个州退出联邦挑起内战的举动乃州权论的恶性发展。内战后州权论失势,联邦政府的权力日益扩大。当今美国各州仍拥有较多权利,在民权、福利开支等问题上与联邦政府存在矛盾。尼克松总统提出“新联邦主义”,倡导还政于民,还政于州,与州权论仍有一定联系。州权论是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联邦制下的产物,对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的稳定具有一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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