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武选法
唐代武职军官的选用法。《新唐书·选举志下》: “武选: 凡纳课品子,岁取文武六品以下、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为解上兵部,纳课十三岁而试,第1等送吏部,第2等留本司,第3等纳资2岁,第4等纳资3岁; 纳已,复试,量文武授散官。若考满试,负当年资; 遭丧免资。无故不输资及有犯者,放还之。凡捉钱品子,无违负满200日,本属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部。满10岁,量文武授散官。其视品国官会佐应停者,依品子纳课,十岁而试,凡1岁为1选。自1选至12选,视官品高下以定其数,因其功过而增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