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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官处理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制度。《旧唐书·刑法志》: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 称减者,就轻次。惟2死3流,同为1减,不得加至于死。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3等; 失出者,各减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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