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损失shí jì sǔn shīре ческие)уб тки实际损失指保管方在代理存货方发运货物中错发到站地而点造成的多支付的运杂费等损失。《经济合同法》第43条规定: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站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应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存货方的这部分损失也应由保管方偿付。逾期交货损失,是指存货方同第三方签订的购销等经济合同,由于保管方在代理存货方发运货物时,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致使存货方不能按时履行购销等经济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逾期交货违约金。 [参]仓储保管合同 实际损失保险标的物体本身实际遭受的损失。它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包括标的物的损毁,标的物丧失原有的用途和价值以及保险人所保标的物的权益等。不包括利润损失、丧失使用的损失和后果损失。保险人对实际损失的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和整理费用应与受损标的物的实际损失分别计算。 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actual loss保险标的本身实际遭受的损失。它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标的的损毁,标的丧失原有的用途和价值以及保险人所保标的的权益损失等,不包括利润损失、丧失使用的损失和后果损失。保险人对实际损失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和整置费用应与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分别计算。 ☚ 全损 净损失 ☛ 00005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