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委任
编制内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指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以固定时间担任职务。定期委任主要适用于3类人员:一是除科长以外的领导及主管人员。这类人员的定期委任期限在法律或委任批示没有指明的情况下,一般为3年,但可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限续期。二是属统筹项目组的规划协调组织人员,其定期委任期限由澳督以批示方式订定。三是已经取得公务员资格并正在进行实习的人员,其定期委任期限最多为1年。实习合格后,可以确定委任方式获得新职位或返回原职位。在特别情况下,委任可以包括临时定期委任。临时定期委任只适用于在特定机构中暂时担任职务的人员。特定机构是指:国际性组织以及获得澳葡政府认可或有澳门地区公共资金参与的私法公益法人组织。临时定期委任的期限以批示方式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