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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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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婚姻法hūnyīnf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简称。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了有关订婚、结婚、离婚和家庭父母子女关系,是一部废除封建婚姻、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的法律。例如:“它说明婚姻法实行后,人们的伦理关系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不但束缚妇女的封建婚姻制度被摧毁了,新的道德观念,也迅速地建立起来了。”(《新观察》1953.2.4页)

婚姻法

婚姻法

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关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共5章3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婚姻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结婚。规定了婚姻成立的要件和程序;第三章家庭关系。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离婚。规定了婚姻解除的原则和程序以及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违反婚姻法的制裁、婚姻法的执行及婚姻法的实施问题。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新情况修订的。它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又根据我国社会条件的变化,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从而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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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指调整男女两性间因结婚、婚后生活及离婚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从广义上说,指调整男女两性间因结婚、婚后生活、组织家庭以及离婚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亦称婚姻家庭法。在任何国家,婚姻和家庭关系都是最重要、最大量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社会每一个家庭,每一个成员的利益,也涉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世界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资本主义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多表现在其民事法律之中。如法国民法典第一编,就有关于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等方面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现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集中于其民法亲属编之中。包括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等内容。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规范,集中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里。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新疆、西藏、内蒙古等自治区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等,都是中国婚姻法的构成部分。

婚姻法

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看,既包括因婚姻引起的人身关系,还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关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如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法,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中外古代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形式,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新中国的婚姻立法主要有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分为8章,包括婚姻法原则,结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

婚姻法

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婚姻法的内容既包括由婚姻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形成的财产关系。具体来说,它涉及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效力、夫妻间的权力和义务、家庭关系等。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婚姻法的编制方法不尽相同,古代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中。资本主义各国一般都把婚姻法作为亲属法的一部分编入民法中,也有的国家把婚姻法作为亲属法中的单行法规。欧洲奴隶制国家婚姻家庭立法,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的《汉漠拉比法典》及《十二铜表法》为代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发展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和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基督教教义成为婚姻制度的基础,宗教的灵光取代一切律令,统摄着婚姻生活。资产阶级鼓吹以法律统一社会生活,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婚姻家庭立法经过多次修改臻于成熟。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及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可作为初期资本主义婚姻立法的代表。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性自由”浪潮的兴起,两性关系出现多元化趋势,为适应这一状况,欧美各国重又修订婚姻家庭法,放松了对两性关系的限制。某些国家甚至一度接受了“国家不干预私生活”的理论,放弃了对两性关系的实质管理。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发端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时期。战国时李悝首次把奸淫罪列入《法经·杂律》中。封建社会婚姻法往往隶属在“户律”、“户禁”中。从婚姻立法的发展过程看,秦汉两代初具规模,中经魏晋、南北朝和隋朝的整理、修订、到唐代已趋于完备,现存的唐代《永徽律》中户婚共46条,不仅成为其后中国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东亚、南亚各国,深刻影响了这些国家的婚姻制度。国民党政府制订的《民法·亲属编》大量借用了德国民法条文,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封建的婚姻关系。195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的结晶,它比较彻底地革除了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以及变相的一夫多妻制。1980年又在此基础上作了修订,使之更为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和发展。它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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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婚姻法hunyinfa

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规则。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在古代,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由于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因此,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成为具有特殊性质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是由这种特殊性质的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确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男女相爱的自由婚姻和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起了巨大的作用。

☚ 民法   民事判决 ☛

婚姻法

见“法学”中的“婚姻法”。


婚姻法

狭义为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关系的确立、效力和终止、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广义为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外,还调整父母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在编制方法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为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通常分别制定有关单行法规,并适用判例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人身关系,因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被编纂成独立的法律,作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而不再隶属于民法。我国先后于1950年、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内容均属广义。通常认为婚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但也有人认为它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参见“民法学、经济法学”中的“民法”。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婚姻法的原则/婚姻/事实婚姻/婚姻登记/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结婚/婚约/婚龄/中表婚/家庭/扶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收养/亲属/亲等/血亲/姻亲/离婚

☚ 违反兵役法的惩处   婚姻法 ☛

婚姻法

婚姻法

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汉穆拉比法典》 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早在 《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
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
(1) 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1804年 《法国民法典》 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896年的 《德国民法典》 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 《法国民法典》 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
(2) 英美法中的亲属法。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法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
(3)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立法的趋势。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 (昏) 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 “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 “七出”、“三不去” 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 “三从四德” 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战国时 《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有 “家罪” 之名。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等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9年4月的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 《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等。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 《婚姻法》; 自1981年1月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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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婚姻法

《葡萄牙民法典》家庭法中的一篇,其内容主要含婚姻的类型、婚约、婚前财产协议、结婚离婚等。婚姻的类型包括民事婚(亦称世俗婚) 和宗教婚两种。前者指的是按照民法及民事登记法的规定所缔结的婚姻,包括一般的民事婚和在紧急情况下 (例如有生命危险和分娩在即等)所缔结的民事紧急婚; 后者指的是天主教徒依照天主教仪式所缔结的婚姻。上述各种婚姻都必须遵守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夫妻地位平等等原则,一切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因诈欺、胁迫、恐吓而成的婚姻,均在禁止之列。如属重婚,更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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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marriage law


婚姻法

law of marriage;marriag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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