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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外资银行管理法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外资银行管理法规

外资银行管理法规

规定外国资本的银行,在本国境内设立总行或分行机构的主体资格、审批程序、经营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对外国银行和分支机构设置的管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管理规定。总的说有三种类型:开放型、关闭型和限制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均采用限制性管理。即对设立外资银行或分行需经严格的注册审批,同时需满足东道国金融主管机关提出的条件或达到规定的要求,方准予设立,并进行严格管理。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有助于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中国经济特区的发展,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定义 外资银行是指总行设在外国或香港、澳门地区,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以及总行设在中国经济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是指外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申请条件和审批原则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申请总行出具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的申请书,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审批。
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批准其经营下列业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
❶本、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
❷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❸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❹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❺本、外币投资业务。
❻本、外币担保业务。
❼股票、证券买卖。
❽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❾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❿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及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及透支。(11)办理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12)其他业务。不允许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但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的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
管理与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是监督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检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并令其报送或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可随时派出人员对其帐册、案卷等进行检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违法处理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其停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亦可并处罚款。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其经营业务中,违反了中国金融法规时,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外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令其停业直至撤销机构。

☚ 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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