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民入股分红制Labourers′Dividend System
罗马尼亚职工在国营经济单位入股并参加分红的制度。1982年12月,大国民议会通过《关于国营经济单位劳动人民入股参加筹集经济发展基金法》后开始实行。法令指出,为加强劳动者同本单位的紧密联系,增强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责任,积极参加本单位的自行管理和独立核算,更加关心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劳动群众有权以股份形式参与发展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有权根据股金从利润中获取额外收入。并具体规定:职工入股股金总额不得超过每一经济单位固定资产的30%,具体金额由劳动人民大会确定;职工自愿认股,每个职工的股份金额不得超过5万列伊,最少为1万列伊;入股期限最少5年,5年后可一次或分期归还股金;股金不得转让,但可随工作调动转入新单位,也可依法继承;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教育和文化单位的领导和职工,经有关企业劳动人民大会审批,也可入股,并享有同等待遇;每年年终按股金数额分红,完成计划利润的单位股息为6%,超额完成计划利润的单位可达8%,未完成计划利润的单位股息为5%;职工分红所得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