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塔夫脱-哈特莱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塔夫脱-哈特莱法Taft-Hartley Act又称1947年劳工关系法。美国国会制定的著名反劳工立法,1947年经国会通过生效。因法案由塔夫脱参议员提出,经哈特莱参议员修改,故名。主要内容有:(1)在保留瓦格纳法有关禁止雇主对劳工实行种种不公平做法的同时,增加6种有关劳工不公平做法的禁令,包括禁止歧视非工会会员,拒绝集体谈判,实行非法罢工或次级抵制等;(2)工会每年须向其会员提交财务报告,其官员也须宣誓不是共产党员,不赞成以武力或其他违宪方式推翻政府;工会应对其官员的行为负责;禁止联邦政府工作人员罢工;(3)如果总统认为某次罢工危及“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他可以要求司法部发布在80天内禁止罢工的禁令,并指派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纠纷并努力解决之。如调解不成功,罢工可以开始,但总统须向国会做出报告;(4)扩大全国劳工关系局,使其成员由3人增加到5人,同时成立联邦仲裁和调解局,负责协助调停劳资纠纷。由于该法大大限制了劳工的权力,把工会几十年的斗争成果一笔勾销,因而被称为“奴隶劳工法”。1959年,国会通过“兰德勒姆-格里芬法”,对塔夫脱-哈特莱法做了某些修正,要求雇主每年向劳工部长呈送有关劳工关系的年度报告,但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约束劳工权力的基本倾向。 塔夫脱-哈特莱法Taft-Hartley Act亦称《劳资关系法》。反劳工法案。1947年6月由国会通过。因由参议员罗伯特·阿方索·塔夫脱和众议员哈特莱(Fred A.Hartley,1903— )提出,故名。规定:禁止封闭工厂;经本州法律许可,并获大多数工人投票赞成,始可规定新雇用的非工会会员在指定时间内入会;工会举行罢工须在60天前通知资方;当罢工危及国民健康或国家安全时,联邦法院有权下令禁止罢工80天;禁止工会代表全国性同行业工人与资方谈判;工会不得容纳共产党员,工会工作人员必须宣誓声明与共产党无任何联系。该法还宣布1935年国会通过的《瓦格纳法》中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该法严重损害了进步工会和美国共产党的合法权益,是美国历史上最保守的劳工立法之一。1959年被《兰德勒姆-格里芬法》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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