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 (即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和行为能力 (即以自己的行动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 的法律主体。
国家。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人格者。
民族。一般地说,民族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一切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自愿组成独立国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国家: 当一个被压迫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段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
交战团体。一般认为,交战团体仅在一定事项上具有主体的特征。
国际组织。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组织特别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的特征。国际组织系由国家组成,其权利来源于各国签订的条约或该组织的组织法。国际组织在建立以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其组织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能力。但任何国际组织,都是根据主权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协定组成的,它们的权利限于他们的组织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即使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也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这和享有主权的国家是不同的。
个人。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作例;又举海盗、战犯、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及贩毒犯等作例。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待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行使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