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的一种均衡条件。其具体含义是: 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得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能使自己的预期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而,委托人希望代理人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这是机制设计理论的基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诸如帕累托最优配置,公平解决争议等等,人们常常设计出各种各样的制度,如配置机制、组织、投票过程等等。在许多情况下,对这样的可行过程的构想相对比较容易。如果所有的参与者都遵循特定的原则并有能力处理信息上的要求,构想的过程就可以达到预想的目的。激励相容阐述了作为几乎所有的经济理论及其运用基础的自利行为的实证观点。它已被证明是一种庞大范围和权力的组织原理。它与现代机制设计理论一起,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对诸如拍卖、中央计划、垄断管理、转移定价、资本预算、公营企业管理这些完全不同的问题进行分析的框架。激励相容也对实证分析的可能性提供了一种基本限制。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
在委托代理理论中,股东的利润是π(a,θ),为此支付给经理的报酬为w=w(π)=w(π(a,θ)),股东获得的净效用为:
v(a,θ)=v(π(a,θ)-w(π(a,θ)))
股东要选择一个合同w(π)=w(π(a,θ)),在这份合同中,委托人希望代理人选择a
*能使得委托人的净效用最大化:

但是,a
*只是股东的意愿,如果能够实现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就是个人理性约束,经理签订合同,付出努力a
*后获得的报酬要大于不签订合同也可以获得的报酬(参见个人理性约束)。只有经理的个体理性约束的条件被满足,经理才愿意签订合同。但是,经理愿意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经理愿意付出a
*的努力。因此,要想使得经理付出努力a
*,股东设计的合同要使得a
*是经理在股东给定合同w(π(a,θ))下的最优选择。这第二个条件就是激励相容约束:

其中,a为经理可任意选择的其他行动或努力程度。
激励相容约束其实是博弈的均衡条件。股东在所选择的合同下希望经理选择的行动也恰好是经理愿意选择的行动。此时股东的最优利益才能是均衡意义下的最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