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检索单位根据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国际申请负责新颖性审查的机构。该单位可以是一个国家专利局,也可以是一个政府组织。国际检索单位应由大会委任,委任须取得将被委任的国家专利局或政府间组织的同意,并应由该局或该组织与国际局之间签订协议,协议应经大会批准。协议应专门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被委任的机构执行国际检索的各项正式任务,该任务包括完成对申请主题所指发明的在先已有技艺的文献调查报告。委任期应有一定的年限,期满可延长。各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如需就一项发明在几个成员国取得专利,可向受理局提出一次申请。在受理局进行形式审查后,送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新颖性审查,并提出检索报告。国际检索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形式撰写。在该报告作成后,应尽速由国际检索单位转交申请人和国际局,由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大会委任的国际检索单位有: 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澳大利亚专利局、奥地利专利局和苏联发明与发现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