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异议
被考核者对本人考核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具体说来,就被考核者对考核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考核程序的合法性、评语的恰当性、考核等次的合适性有不同看法或有疑问,要求重新审议和复核。被考核者如果对审核结论有异议,可以请求考核委员会(小组) 或任免机关复核。如同意本人申诉意见,审核意见应该修改,如维持原议,则将复核意见和本人申诉意见同时归档,并将决定向本人书面反馈。如本人再有异议,可越级向上级申诉。但上级没有作出改变意见之前,本人得先服从复核审定的意见。考核异议,这是公务员的一项正当权利,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横加干涉。这同时又是民主监督的一种表现,有利于公务员考核机构的复核审定工作。考核异议未解决,公务员本人可以保留。考核委员会 (小组) 或任免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接到考核异议后,应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凡考核结果一经复核审定,由考核委员会主任 (考核小组长) 签字或任免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即为有效,并存入被考核者本人的考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