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板
责打犯罪者的刑具。将毛竹剖开,削去竹节和毛根制作而成。清朝康熙年以前,板的长短、宽窄、轻重没有统一规制,康熙二十三年 (1684),广西监察御史钱珏上奏朝廷,要求统一刑具规格,皇帝准奏。定板为大、小两种、小板大头宽一寸五分,小头宽一寸,重不过一斤八两; 大板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两种皆长五尺五寸。清宫板刑的规则是: 先将受刑者按伏在地,臀部突起,一人按头,二人按手,二人按腿,一人掌刑,一人喊数。掌刑人手执板的小头,必须用力抽打,否则就要反坐。一直打到规定的数字或喊出求饶声为止。刑毕,由二人架到主子跟前叩首谢恩。慈禧当政时期,板刑成为宫廷一种常刑,一些太监和杂役为了减轻挨打痛苦,每人制备两块长一尺,宽五寸的牛皮,当班时用绳子捆在臀及大腿部位,戏称为 “护身佛”。板刑的特点是,只伤皮肉,不至于毙命,受刑者即使皮开肉绽,也不会失去服劳役的能力,是封建统治者惩治奴仆的一种毒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