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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边疆民族地区农业合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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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四、边疆民族地区农业合作化

四、边疆民族地区农业合作化

边疆民族地区农业合作化,指不经过土地改革的“直过区”约60万人(1955年人口数)、实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约160万人的地区。边疆地区试办农业合作社最早是1954年秋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直接过渡”地区办了4个初级农业合作社,即潞西县西山营盘乡赵老三合作社(德昂族)、陇川县邦瓦勒勤合作社(景颇族)、盈江县普仑曼撒合作社(景颇族)、盈江县旧城区小新寨合作社(景颇族)。1955年怒江傈僳族地区以及佤、布朗族地区等“直接过渡”地区办了36个社。同年,在首批结束和平协商土改地区办了部分合作社。1956年3月9日,省委明确提出:边疆已结束土改地区,应立即进入社会主义改造,紧接着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方针是“大量发展互助组,重点试办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坚持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的基本步骤。并采取某些特殊政策,有意识地照顾各方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如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利益,给社员保留较多的“小自由”,自留地一般1户1亩左右,山区多一些。对特殊用地给予照顾,给景颇族社员留下茅草地(盖房屋用);给傣族社员留“田头地” (种蔬菜)和鱼塘;给瑶族留蓝靛地(种蓝靛,自染自用),苗族留给麻塘地种麻,自纺自用;壮族留给席草地等。藏族地区,每户留给两头役畜和自留奶牛。对苗族的“风俗牛”、壮族的“私房牛”、瑶族的“要马”,都给予照顾。在山区还给社员一定的狩猎时间。边疆合作化运动中,还注意做好上层的统战工作。特别是“直接过渡”地区,对民族上层采取团结教育的方针,辅之经济上的赎买,逐步处理好办社和废除封建剥削的关系,以稳定各阶层人士。对上层人物的大多数属于农民成分的,吸收他们入社,其他一般说服其暂不入社,有的则给予候补社员的名称,对较大的头人,在其放弃剥削以后,分别在政治上给予安置,生活上给予补助,不降低其生活水平。合作社规模宜小不宜大,每社一般是15~20户,不办村寨联合社等。
1956年,边疆民族地区,在大力发展互助组的同时,逐步开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试点。年底,共试办了880个社,入社农户24 655户,占边疆地区总农户35万户的7%,其中“和平协商”土改地区697个社,占这类地区总农户的8.19%; “直接过渡”地区有183个社,入社农户占这类地区总农户的3.9%。至1957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 728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83%,其中“和改区”入社农户占10.89%; “直过区”人社农户占7.25%。1956、1957年是边疆普遍试办合作社时期。
边疆合作化运动从试点开始,就受内地合作化高潮的影响,是按“预计经过试点,在两三年内完成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以至完全社会主义合作化”的要求进行的。一开始虽也存在着要求过急的倾向,但鉴于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省委“有意稳一点,摸一摸再看”的指导思想仍占主导地位。在办社的政策、步骤和方法上还是比较稳当和谨慎的,也着力探索了一些符合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做法,效果是好的。这一两年,合作社普遍获得增产,很少听到群众对合作社有什么大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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