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员的征集
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让凡是具备服役条件的公民都去当兵服兵役,一个公民,要想成为光荣的人民子弟兵,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就体现在兵员的征集之中。
每年的征兵工作,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大规模工作,需要动用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由于国家的正规军有一定的数量限制,而各个兵种每年对人员的需求量也各不相同,因此,招收量及要求、时间,就只能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
征兵入伍是一项严肃的事情,因此,对征集的对象自然有一定的要求。首先是年龄要求,应征者一般是每年12月31日前满18岁至21岁的男性公民。这个年龄段的公民正处于精力充沛、朝气蓬勃的时期,能够适应军队的艰苦生活。同时,兵役法还规定了可以根据需要,征集女性公民。从整体上看,男性公民在应征对象中占有绝大比重,这是由于男性的自身生理特点所决定的,非但不是出于对女性的歧视,反而是对其生理特点的照顾。同时,征集部分女性公民入伍,主要是满足如医疗、通信等特殊方面的需要。此外,对于未到年龄的公民,也可在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基础上适当征集,但这种情况很少见,且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是不能征集未到法定年龄者入伍的。其次,兵役法还规定了免服兵役、缓征、不得服兵役的情况,这其实就是对身体、思想政治素质以及其他原因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良好的身体状况而服兵役,则无法保家卫国; 对于身有残疾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不应让其服役。当然,有了好的身体,但思想素质不过关,也不能让其服兵役,否则,就会影响军队的纯洁性,更重要的,会给国家安全带来危害。因此,对于身体和思想政治素质条件,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残疾,不适合服役的,则免服兵役。这里的生理缺陷、残疾主要是指聋哑、盲、肢体不全或其他严重疾病,若一般的小伤病,则不能作为不服兵役的依据。免服兵役通常有三种情况:
❶满18岁的公民,经兵役登记和审查,不适合服役的;
❷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期间身体条件变化,不宜继续服预备役的;
❸军人退出现役,不适合转入预备役的。当然,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当应征者为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全日制学校应届生时,可以缓征。这里,唯一劳动力的含义即如果离开此人,其家庭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否则,则不能认定为唯一劳动力。免服役与缓征是有区别的: 免服役是免服一切兵役义务,而缓征仅缓服现役,但仍有通过其他形式服役的义务,如参加民兵预备役和军训;免服役是永久性的,而缓征当其条件消失后,缓征也自然失效。此外,对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者,被判徒刑、管制、拘役者,不得征集其服役。不得服役与免服役也有区别: 不得服役实际上是剥夺其履行义务的资格,实质上也是一种惩罚。而免服役则是由于公民自身原因而不适于服役,出于部队的要求和照顾而致。此外,不得服役的期限也应分类来看,若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则不得服役的期限自然是无限的; 若是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一定期限,其刑满、期限届满后,服兵役的资格也就同时恢复,当然,还要其他条件符合才行。另外,如果仅被判处罚金,则该公民仍有服兵的义务。
兵员的征集要经过宣传动员、兵役登记、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和送兵入伍等程序才能结束,这就是平时征集。
兵员的供给和补充还有一个基本途径,即招收学员,是指军事学院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对这类学员的要求更高,其身体、政治条件至少要达到现役征集对象的要求,某些专业军校还有特殊要求。其学员不强调以男性为主,学员的文化程度普遍高于现役征集对象,必须通过文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此类学员的去向分四种; 一是毕业,则成为现役军官或文职干部; 二是结业,即考试不合格,则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三是退学,即因慢性病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经批准退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接收安置; 四是开除,也由上述人民政府按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处理。
上述情况,都适用于平时,而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战时。此时,战时兵员动员就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有:
❶现役军人停止退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
❷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役,接到通知后,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❹交通运输部门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队的现役军人。同时,还可根据情况征召36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这样的规定,是适应战争的残酷,保证后备兵员储备充足的必要措施。而战争结束后,需复员的现役军人,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复员命令,可分期分批退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