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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社会房屋分配及租赁和管理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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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社会房屋分配及租赁和管理法例

社会房屋分配及租赁和管理法例

1988年7月26日由澳门总督文礼治核准颁行。澳葡政府以第69/88/M号法令公布,并经过第30/96/M号法令修改为现行真确本。其立法的主旨,在于使澳门地区有统一的、连贯的有关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政策,使之能够应付现实的需要和未来的挑战。该法颁布以前,澳门房屋的分配政策主要是按照最困难和不那么困难的情形来分配社会房屋,该法例一改往日的做法,依照收入的档次来分配社会房屋,而不再以屋宇的大小或质量来分配房屋;以家庭的大小来作为分配居室的惟一标准,尽可能地避免住房过于宽裕或过分拥挤的情况。虽然这种分配旨在收取租金,即从事营利活动,并且面向少数人,但仍然保持竞投的制度,作为取得房屋的一般方式。因此,它强调必须在各利害关系人之间通过竞投,出价订定租金。该法的另一个目的,是旨在支援居民适应全新的环境,要求他们有更多的参与,在日常生活中与大家共同合作。该法例共8章8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一般规定。包括该法规适用的客体及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如社会房屋、家庭、居住于澳门的家庭、经济状况欠佳的家庭等。凡经济状况薄弱而居住于澳门之家庭,以及具备与居住于澳门的家庭成员所要求的同等条件之人士,均得竞投分配社会房屋。该章还就房屋之适当性、房屋分配制度及例外情况等,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二章竞投。该章共分两节,第一节为一般竞投,规定竞投的开展及发布、报名、接纳、除名、获得接纳候选人的临时名单及确定名单、排名、申报的确认、招集及房屋之选择等; 第二节为有限制的竞投,包括总则、开投及公开、报名、顺序、分配等,规定凡有限制的竞投须按照该节的规定,同时遵照一般竞投的规则进行。第三章租赁。该章共分五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规定租赁权、适用的法律、书面合约、附注、期限、澳门社工司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其他人逗留的许可。第二节为租金,该节又可分为几个小分节: 第一小分节规定应缴租金的金额、一般原则、收入的档次、租金的修订、档次的变化、通知及要求、减租; 第二小分节为租金的交付,包括付款的时间、地点、方式、承租人延迟付款的情况等。第三节为解除、通告废除和失效,该节分为三小节: 第一分节为澳门房屋司所作之解除、永久居所、不缴付租金、解除的程序、解约权利的失效、承租人解约、搬走等; 第二小分节为宣告,由澳门房屋司通知废止合同,宣告废止的期限及方式等; 第三小节为失效,可分为承租人死亡和逼迁两种情况。第四节为工程和保护。第五节为通知和报告。第四章场所,该章分两节。第一节规定分给、开投通告、接纳、分配、竞投出价仪式、判给等。第二节规定租赁权、制定合约租金的金额、租金的调整、承租人的义务、业务的开始、经营或使用的条件,侵害行为、转租、转借和让与、解除、不可扣下性等。第五章为包括的面积,规定完全由社会房屋组成的大厦的共同空地,及主要属于其所有的空间,均视为其包括的面积,对包括的面积需作恰当的标志。第六章为住房的义务,对于居屋和场所,住户应作适合用途的使用; 对公共部分的使用,应充分尊重其总的用途; 住户和承租人应遵守每一幢大厦的内部规章的规定,住户不应在家饲养体态和特点可能给邻居带来不便或危害大厦清洁卫生的动物,不应把阻塞排水道的物件掷到排水管道里等。第七章管理。包括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对楼宇和单位的管理为该法的客体,得由澳门社工司直接管理,或聘请公司管理之。在由澳门社工司直接负责管理的情况下,得就每一个个案达成协议后,邀请承租人参加管理。该章还规定对承租人的罚款、上诉及征收等。第八章为最后及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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