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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诉案件的审查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公诉案件的审查

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必经的法定程序之一。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也叫庭前审查。我国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审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为了避免“先定后审”、“先判后审”,防止使法庭审判流于形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过去实体审查的做法,将庭前审查的任务改为查明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人民法院收到的公诉案件是否确实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是否能正式开始法庭审判,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诉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是否明确,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等情况以及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等,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等。案件经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公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的活动。它是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必经的法定程序。审查的任务是,查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在法律上有无根据,确定能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目的在于有效地防止把事实不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审判质量。审查工作由审判人员1人或数人进行。首先通过阅卷,主要对决定开庭审判的基本条件,即起诉书中列举的犯罪事实、情节,如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是否却已经过查证核实,进行全面、细微的审查。同时,对起诉书中有无遗漏被告人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无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侦查、起诉活动是否合法,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备,以及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等,也应进行审查,以保证开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审判人员审查公诉案件,可以要求承办的检察人员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也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自行调查核对。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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