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平劳动标准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平劳动标准法1938年Fair labor Standards Act1938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通过的改善劳资关系的法律。该法律又称工资时数法。它是美国政府在美国工人罢工运动的压力下采取的改良主义措施。它规定最低工资为每小时40美分,最高工作时数为每周40小时。该法律未能迫使雇主实行,形同具文。 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亦称工资和工时法。国会于1938年6月25日通过,目的是消除“对维持工人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平有害的劳动条件。”该法规定第一年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4小时;第二年为42小时,以后为40小时;第一年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5美分,第二年为30美分,以后六年为40美分。该法适用于从事州际贸易以及制造在州际贸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人。该法在劳工部内设立工资和工时司。由司长任命的若干委员会为各特定的工业部分确定介于30美分和40美分之间的适当工资率。超过规定的最高工时劳动必须付一倍半的工资。该法还规定生产在州际贸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业部门不得使用童工,并对16岁至18岁的男女工人从事危险性工作作了限制。1949年10月26日该法被修正,最低工资从每小时40美分提高到75美分。在以后的修正案中,最低工资又增加到1.25美元(1964年)。 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 Act亦称《工资与工时法》。有关工人工资与工时的法案。1938年由国会通过。1933年的《全国产业复兴法》中规定,联邦政府有权管制工资与工时,但该法于1935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国会遂制定新法。规定:新法生效后第一年工人最高工时每周为44小时,第二年为42小时,以后均为每周40小时;第一年工人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每小时25美分,第二年30美分,以后不得低于每小时40美分。该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州际业务的工厂企业。1941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该法合乎宪法。此后,联邦政府对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标准又作了一系列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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