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法人的种类法律规定脱离一般的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公务组织,称为公务法人。公务法人是近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律技术。有四种类型:(1) 行政公务法人。指管理需要一定独立地位的行政公务的法人。其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公务用财产属于公产,组织和业务活动受其设立的行政主体的较大程度监督。(2) 地域公务法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团体为合作实施某项公务所设立的法人,特点是以地域为构成基础,受专业公务活动限制。(3)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如高等院校。其组织和活动适用自主原则,但要受行政主体监督。(4) 工商业公务法人。指管理某一特定的工商业公务的法人。在组织和活动方面受行政机关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