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行政机关
1.城市行政机关的组成和领导体制
市人民政府是最主要的市政主体,是市政活动的最主要的承担者。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同时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市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作为城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内的所有行政事务,并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统属关系,既有利于中央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市人民政府积极性的发挥,便于因地制宜地处理地方事务。
根据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后由本级人民政府选举产生。下属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由市长、区长提名,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命。直辖市设市长1人、副市长6~7人、秘书长1人,设区的市的副市长较少,为3~5人,不设区的市设副市长2—4人,不设秘书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市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市长负责制。市长全面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享有全面的领导权、决定权、人事提名和任免权,同时也必须对市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负总责。
虽然市长的权力较大,但并不意味着市长可以为所欲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长没有权力独自定夺。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人数有限,如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分别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分别由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市长、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2.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具体规定了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九项职权。综合起来可以分为四类:
(1)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变更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和培训等。
(2)负责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城建、财政、税收、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和民族事务等行政工作。
(4)依法保护公有财产和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市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按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3.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和构成
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行政事务的职能机构,如市、区下属的局、委员会、科、办公厅(室)等。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委员会、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局长、主任、科长,一般设有副职。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不设区的市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
由于我国的城市分为四种层次,分别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不同层次的城市人民政府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权限不同,因此所设的工作部门也有差别,如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府的局、委下设处,而地级市的局、委下设科,县级市局、委下设科(股)。同一行政级别的城市政府,由于各城市具体情况的差异,工作部门的设置也不尽相同。但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市政体制较为相似,因此,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综合管理机构。如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经贸委、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负责宏观的管理或综合协调工作。
(2)专业管理机构。如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邮电局、市土地局等。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3)监督管理机构。如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负责对政府以及社会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4)社会管理机构。如市民政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等。负责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5)安全司法机构。如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
(6)内部事务管理机构。如办公厅(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以及人事、财务等机构。负责行政机关自身事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