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工場作坊部 > 作坊 > 作院 作院 zuōyuàn 官營作坊。《宋史·職官志三》:“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别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句點檢。” 作院官署名。金置于诸京及节镇等处,掌监造军器,兼管徒囚。主官有使、副使各一人,下设都监一人,掌收支之事;又有牢长,监管囚徒及差设牢子。中都、南京依此编制设置,南京有都监一人,东京、西京置使或副使一人,上京并省。节镇作院使、副使并以军器使兼充。原设甲院都监处及蓟州专设使、副使者,并依旧设立。 作院官司名。隶本州、府、军、监。非要会州、府、军、监,皆置作院专制造兵器,每年有一定课额。作院工匠以厢兵充。设监官掌领(《长编》卷17己未、卷351癸巳,《宋平江城坊考》卷3《东南隅·作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