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也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来源于儒家思想。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汉宣帝诏: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汉书·宣帝纪》)。《唐律疏议、名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又: “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但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则不得相隐。明清律基本相同。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中国古代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要求亲属之间有罪应该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者不论罪,反之则论罪。《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孔子的主张开亲亲相隐理论之先河。在儒学取得独尊地位的西汉时代,这一原则明确运用到刑法中:“亲亲得相首匿。”三国、两晋、南北朝沿袭这一原则。到唐代,法律对亲亲相隐做了比较明确的论证: ❶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 ❷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 ❸有两类罪不在此例,即谋反罪和伤害亲属罪。亲亲相隐原则使封建伦理得到法律保证,有力地维护了封建宗法制度,巩固了封建专制统治,为历代统治阶级所坚持。直到辛亥革命后的资产阶级法律中,才废除了这一原则,恢复法律应有的尊严。 ☚ 2.2 典律 同居相隐 ☛ 亲亲相隐 016 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中国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论罪,反之要科以罪。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西汉法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汉宣帝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汉书·宣帝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历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主要内容有三: ❶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唐律疏议·名例》载:“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❷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如唐律规定告祖父母、父母,处绞刑;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符合事实的,处徒刑二年,如所告罪重大,以减所告罪一等论处。唐至明、清的刑律还禁止在审案时命令得相容隐的亲属作证,违者处刑。 ❸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和某些亲属间互相侵害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国民党政府刑法规定,亲属(配偶、五亲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 赎免 自首 ☛ 00003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