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残疾人十年1992年4月14~23日在北京举行的第48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了由中国等33个成员和准成员提出的提案:1993~2002年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残疾人10年。大会认识到虽然联合国残疾人10年提高了人们对残疾人问题的认识,推动了亚太社会区域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极大的进展,但是改善残疾人处境的进展并不平衡,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宣布1993~2002年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残疾人10年,目的在于:在1992年以后进一步推动亚太经济社会区域《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实施工作,并加强区域合作,解决对实现《世界行动纲领》的目标有所影响的各项问题,特别是解决有关残疾人充分参与和平等的问题。决议敦促所有的亚太地区经济社会成员和准成员政府审查它们国家和地区的残疾人的处境,在这10年中制定各项措施促进残疾人平等和充分参与,这些措施包括: (1) 制定并执行国家政策和方案以促进残疾人参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 设立和加强有关残疾人问题的国家调解委员会,特别侧重残疾人及其组织得到广泛的代表并充分发挥作用,以及残疾人在这些组织中的作用; (3) 与国际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提供援助,增强以社会为基础向残疾人提供的资助服务,并将服务扩展到他们的家庭;(4)作出特别的努力,培养对待残疾儿童和成年人的正确态度,并采取措施,增加他们康复、教育、就业、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和接触自然环境的机会。“亚太地区残疾人十年”决议,对于增强公众意识,促进各国政府完善和加强残疾人综合立法,加强国家残疾人事务协调机构,实行有关残疾人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将其融入全面发展战略,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