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苏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苏关于旅顺口之协定中国国民党政府与前苏联政府签订的友好同盟条约附属协定之一。1945年8月14日,由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前苏联政府外交部长莫洛托夫签署该协定。共9条。主要内容有:一,旅顺口作为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二,成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上述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的事项。该委员会由中方代表二人,苏方代表三人组成,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中方派任。三,委托前苏联政府建置防护该海军根据地的必要设备,其费用由前苏联政府自行负担。四,该区域之内的民事行政权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的委派,将顾及前苏联在该区域内的利益。五,前苏联有权驻扎陆海空军于该海军根据地内,并决定驻扎地点。六,该协定有效期为30年。期满后,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归交中国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协定重新加以修订。前苏联军队自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该基地完全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中苏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192 中苏关于旅顺口之协定194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共9条及附件11项。主要内容是:双方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仅由双方军舰及商船使用;由华籍代表3人、苏籍代表3人组成中苏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中方派任),负责管理海军根据地的使用;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担任该根据地的防护;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权属于中国,但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须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同意为之; 苏联政府有权在协定所划的区域内驻扎陆、海、空军;苏联政府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他设备;本协定期限30年,期满后,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所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悉无偿归中国政府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的换文规定,该协定失效。 ☚ 中苏关于大连之协定 中苏关于长春铁路之协定 ☛ 中苏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中苏关于旅顺口之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1945年8月14日中国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附件之一,并签订了该协定的附件。主要内容是:中苏两国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管理该基地,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成,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中方派任。基地区域里的民属行政权属于中国,防护由苏联担任。苏联政府有权在基地驻扎陆、海、空军,有权决定其驻扎的点等。 ☚ 中苏关于外蒙古问题的照会 中苏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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