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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社会保险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社会保险立法

中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与行政法规。是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始于50年代初。1949年9月,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要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颁布了《革命工作人员的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作出规定,纵观建国以来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演变,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时期:
1. 社会保险立法的初创时期(1949年10月~1957年)。这一时期,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劳动保险登记手续的规定》,《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若干配套文件,初步创建了包括生育、退休、退职、疾病、死亡、伤残、医疗等内容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立法; (2)颁布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规,初步创建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育、退休、退职、疾病、死亡、伤残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立法;(3) 制定了民工、民兵、抗美援朝无军籍工资制人员的病、伤、残、亡的抚恤规定。其中,主要的社会保险立法是: 《革命工作人员的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另外,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提出国家要举办社会保险事业,为这一阶段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完善时期 (1958年~1966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纠正前一时期立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立法的内容涉及生育、退休和退职、疾病、医疗、死亡、伤残、职业病、劳动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优异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待遇的计算、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工龄计算、精简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学徒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临时工退休问题、民工的伤亡抚恤和医疗问题。其中,主要的社会保险立法是:《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 (草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草案)》《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暂行办法》,《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 《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3. 社会保险立法停滞倒退时期(1966年5月~1976年)。这一时期,由于受 “文革”的影响,不仅制定的单行法规极少,仅有某些社会保险方面的规章,社会保险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而且,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还遭到破坏,使社会保险立法出现了倒退。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 (草案)》,要求 “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社会保险由此变成了“企业保险”,丧失了社会保险的互济性。
4. 社会保险立法的改革创新时期(1976年10月以来)。这一时期,社会保险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修改全民所有制单位生育、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等方面的规定,创建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立法; (2)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立法; (3) 建立中外合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立法; (4) 建立私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立法; (5)建立农村劳动者养老保险和医疗方面的立法; (6)制定了保险福利基金提取和使用方面的规定; (7) 规定了原工商业者的病假、医疗、退休、退职、死亡待遇分别按干部、工人的办法处理。其中,主要的社会保险立法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通知》,《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后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意见的通知》,《劳动部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的通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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