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1990年2月9日公布。共12条。主要内容有: ❶凡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银行都应遵守本规定;全国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和当年偿还旧债的数额统一确定;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各银行总行应根据各自偿还旧债的数额和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制定本系统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计划和办法,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各行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发行额度。各行批准其辖属分行发行金融债券的计划,要及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❷1990年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购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债券从1990年4月份开始在银行柜台出售。各行可根据用款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发行;1990年发行一年、二年、三年期的金融债券。一年、二年期的年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上浮二个百分点,三年期的年利率在保值的基础上再上浮一个百分点。不足年的部分或逾期部分不计利息;1990年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和抵押。金融债券的转让,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批准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经营该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自营买卖业务。 ❸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已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特种贷款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额度内发放,只限用于以下方面:一是新建、扩建企业需要投产、目前不能备足30%自有流动资金并要求贷款的,可在其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情况下,在30%以内发放特种贷款;二是经济效益好、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的计划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所需流动资金以及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所需流动资金,三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特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可发放少量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特种贷款,用于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可以竣工投产的国家计划内的项目;特种贷款的利率可以比同期限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一至二个百分点,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用款期限长短划分档次,实行差别利率。 ❹各银行需将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以及归还旧债的有关情况、问题、统计数字等,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一次。 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有关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不得延期兑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00001922 |